学术讲座预告:民法总则规定的善、恶、笨与平等
【作者】法学院    【来源】  【日期】2017年06月20日 15:11  【点击】[]

  :2017622日(星期四)晚上20:00

  : 花溪校区GJ6201教室(道德讲堂)

主讲人: 徐国栋

  : 民法总则规定的善、笨与平等

主讲人简介:

徐国栋,男,19615月生,湖南益阳市人,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,国际民商法研究方向博士生导师,罗马法研究所所长,中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理事。研究领域主要为罗马法、民法。至今已在《中国社会科学》、《法学》、《法学研究》、《中国法学》、《现代法学》、《中外法学》等核心刊物发表法学论文百余篇;出版著作十余部,代表性著作有:《民法基本原则解释-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》(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,1992);《民法学(修订版)》(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,1999);《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》(法律出版社,1991);《新中国民法研究综述》(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,1990)。代表性译著:《科宾论合同》(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,1997);《民法大全选译法律行为》(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,1998);《民法大全选译私犯之债( II )和犯罪》(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,1998);《优士丁尼法学阶梯》(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,1999);《十二表法》(商务印书馆,2002)。主编《罗马法与现代民法》(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);起草“民法典草案”(民间民法典)。

主要学术观点:

1.从民法基本原则出发研究了严格规则主义与自由裁量主义的关系,认为这实际上是如何处理规则执行中人的因素的问题。对于严格规则和自由裁量的不同处理模式表明了对于法官(广义上的规则的执行者)的不同看法。

2.在民法学基础理论上,提出支撑一部民法典内在体系的“三论”即认识论、价值论、人性论。认为民法典的认识论基础为不可知论;价值论基础为主观价值论;人性论基础为人的自爱本性。

3.在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上,提出了民法调整对象有抽象层次与具体层次之分。前者指民法调整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,权力与权利的关系;后者指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内部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。

4.在民法的属性问题上,研究了民法观念的变迁史,证明了民法作为一切部门法之基础的历史渊源。解释了民法观念与市民社会观念的不可分割的联系。

5.在民法典的编纂问题上,认为法典作为法律规范存在的一种方式以及认知法律的一种形式,实际上是与一国的法律生活的状况相联系的。法典是一种节约法律运作资源、法律智力投入的一种工具。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应该体现“人文主义”和“人与环境的协调”这样的时代主题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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